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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程序
一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,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(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,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)提出书面申请,并出具户籍证明、居民身份证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后,填写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》。经社区居民委会审查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,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。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,发给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》,并张榜公布,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,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二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、组织个人应当接受调查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
三、收到申请后,在30日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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