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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待抚恤工作程序
1、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。其家属需持济南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,入全通知书、本人身份证、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受奖领取优待金,在每年12月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。
2、抚恤金和定补费发放。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,其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季度发放一次(伤残军人、伤残民兵民工、伤残警察、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每半年发放一次),到区民政局办理。领取时,本人须持抚恤证、定补证及户口本、身份证、印章等有效证件。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送款上门服务。
3、评残工作。
(1)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。
(2)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,连同本人档案材料(包括原始证明、病历和现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)、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(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)等一并报送区民政局。
(3)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,通知本人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,写出综合报告,填写《伤残等级审批表》和伤残证件,连同本人申请、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,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。
(4)市民政局经审核后,对符合具备评残资格的报省民政厅批准。
4、补发伤残证工作。当事人应尽力查找,并及时报告区民政局部门。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,厅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,由区民政局填写《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》和新伤残证件,连同本人申请报市民政局。市民政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给予办理。
5、追烈工作。要求追烈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,出具相关追烈材料,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报告。根据区政府报告,市民政局进行调查审核,对符合追烈条件的,由市民政局报市长办公会研究,并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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